公告期满的天数一般为 60天。具体规定如下:
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财物,将依照规定作为无主财物处理,拍卖、变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个月,即视为公告期满。
公告期满的法律规定是自发出公告日起经过60天即为公告送达。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
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公告期确定为六十天,一旦公告期满,而票据尚未到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会导致票据持有人不能及时申报权利,法院会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如果一个案件需要公告送达,那么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一般需要二次公告送达。第一次公告送达起诉状、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公告期两个月,再加上一个月的举证期限,共计三个月;第二次公告送达裁判文书,如果是判决,公告期两个月,再加上十五天的上诉期,共计为七十五天,反之,是裁定书,上诉期为十天,那么就是七十天。
综上所述,公告期满的天数一般为60天,但在特殊情况下,如二次公告送达或公示催告,公告期限可能会延长至75天或更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