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的缴纳方式如下: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资源税。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应税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数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矿产资源税的缴纳方式包括网上缴税和到税务机关窗口缴税两种方式。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缴纳方式。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或税务APP,进入电子税务局,选择申报缴纳,然后选择矿产资源税,填写申报信息,包括矿产资源种类、产量、销售额等相关信息,核对申报信息无误后提交申报材料,并在申报结果查询页面查看申报结果,如有误需要及时修改并重新提交申报材料,最后缴纳税款。
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
纳税人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免征资源税的情形。
请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及时、准确地申报并缴纳资源税,确保合法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