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是合法罚款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形式,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实施罚款。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实施罚款。此外,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违法行为可以依法作出罚款的判决。
除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外,其他单位,包括用人单位,均无权罚款。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经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实施罚款行为,都是违法的。
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实施罚款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具有罚款权的合法单位,其他单位无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