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产空置房的物业费收取问题,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空置房物业费收取应遵循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无论房屋是否空置,业主都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交纳物业费。
对于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对于已交付给业主的空置房,物业费的收取方式可能因地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来说,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但具体比例和减免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参考当地的相关政策或咨询当地的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综上所述,空置房的物业费收取标准并没有统一的规定,而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地区政策以及房屋交付情况等因素来确定的。因此,业主在面对空置房物业费问题时,应首先查阅自己的物业服务合同,了解当地的相关政策,并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沟通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