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口供起诉”是指 在案件调查、起诉及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均未作出有罪供述或仅进行无罪辩护,或对侦查机关的询问置之不理。这种情况下,尽管犯罪嫌疑人在审讯期间始终保持沉默或拒绝合作,但如果侦查机关已经掌握了足够且确凿的其他证据,足以证实该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成立,那么仍然可以依法对其实施定罪与惩处。
具体来说,零口供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犯罪嫌疑人根本否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且拒绝作出任何形式的供述。
犯罪嫌疑人只供述自己的行为,但否认其主观上对所实施的是犯罪性质的行为具有明知。
尽管存在零口供的情况,但只要其他证据确实、充分,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然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并予以相应的刑事惩罚。这些条件包括: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种起诉方式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重证据、轻口供”的原则,确保在被告人沉默的情况下,仍然能够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其犯罪事实,从而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