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是指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这类人群通常被称为农村五保对象或城镇“三无”对象。
具体认定条件包括: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特困人员自身无经济收入来源。
特困人员没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这些义务人自身也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可以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例如:
特困人员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重度残疾人或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旨在保障这类最困难、最脆弱人群的基本生活,确保他们“应养尽养”。救助措施可能包括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