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低保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或 持有本地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居民。
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城市居民。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虽有但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义务人,但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义务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居民。
因未履行低保对象所承担的义务而被取消低保资格未满半年的不得申请。
无法定赡养(抚、扶)养人的老年人、病残人员及孤儿,其财产赠与他人的,由财产受赠人负责赡(抚、扶)养。
此外,申请低保时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街道办初审后报县级审批。不同地区的低保标准可能有所不同,具体可咨询当地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