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违法实施的围标、串标行为,应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具体来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而围标、串标行为通常由这些部门负责查处。
招标单位也有权对串标行为进行认定,如果发现投标单位之间或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骗取中标,可以采取相应措施。
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委,它们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
虽然也有权管辖串标行为,但通常情况下,围标、串标行为更多地由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综上所述,发现串标行为时,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行政监督部门进行举报或投诉。这些部门会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包括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