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超出预算的比例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具体比例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合同类型、变更情况、索赔和签证等。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情况和规定:
一般可以列一笔暂估金额,用于应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索赔以及签证等不可预见的费用。清单规范规定一般为10%-15%,结算时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冲减暂估金额,余额归甲方,超出部分甲方追加。
可以列一笔不可预见费,没有具体规定,习惯上用8%就可以。超出部分仍然按实结算。
对于实行总价包干的工程,上述两项规定都不适用,结算时一包干价加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索赔以及签证等费用。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和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了合同的定义和订立形式,强调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工程预付款的结算比例,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一般情况下,工程结算超出预算10%时,建设单位或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对超出部分进行合理的解释和说明。承包方需提交详细的超支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材料价格上涨、工程量变更、施工过程中的不可预见因素等。发包方会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超支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如果经审核认定超支是由于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承担超支部分的费用,甚至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相应的处罚。如果超支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引起,且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已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变更申请并获得批准,那么超出预算的部分可能会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分担。
综上所述,工程结算不能超出预算的具体比例并没有统一的规定,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条款、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和处理。建议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结算超出预算的处理方式,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