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案件都需要准备一份用来证明被告居住地的证明。如果被告就在自己的户籍地居住,那么这份证明可以是被告的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复印件;如果被告已经离开户籍地,那么也可以用暂住证做为证明;但如果被告没有办暂住证且离开户籍地时,原告就要到被告所在地的居委会或者物业公司开具居住证明。然而,居委会或者物业公司开具的居住证明往往不严谨,无法满足在法院起诉立案的要求。所以,当您找到居委会或者物业公司开具被告的居住证明时就要关注如何书写和措辞的问题了。
最近,本律师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就遇到了这个问题。我的当事人准备起诉对方,在委托本离婚律师时拿出了自己早已准备好的物业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内容为:“我小区居民XXX,从开具本证明前住在XX号楼X单元1502。”这就是一份不合格的居住证明,无法说明被告在起诉前一年在某地居住。因为开具本证明前一天也属于开具证明前,所以这种证明无法让受诉法院确定是否对该离婚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听了本律师的解释并在本律师的指导下,我的当事人重新开具了合格的居住证明,内容为:“我小区居民XXX,从开具本证明前一年至今居住在XX号楼X单元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