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学校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应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学校应当确保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安全,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学校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学校要保证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符合国家标准,提供符合规定的卫生设备,并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各种常见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学校建筑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修复隐患。例如,教室的光线、桌椅高度、黑板距离等均应符合要求。
学校应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门禁制度、巡逻制度、安全应急预案等,确保校园安全。
学校应当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培养未成年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性骚扰工作机制,定期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
学校不得公开学生考试成绩和排名,除教学需要外,禁止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课堂,不得对学生在非教学时间的正当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约束。
这些内容旨在确保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健康和教育权利得到充分保护,促进其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