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期限是指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起至侦查、审判终结的期限。具体规定如下: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检察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存在特殊情形,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逮捕期限包括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时间、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的时间以及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总体来看,逮捕期限最长可达37天(拘留3天 + 审查批捕7天 + 侦查羁押2个月 + 可能的延长1个月)。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侦查机关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调查取证,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无理由的长时间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