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资质挂靠主要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具体的认定标准:
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但没有具备其承揽的建设工程项目所要求的相应的资质等级。
挂靠人通常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参与招投标、与发包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劳动关系,没有财务管理关系。
挂靠人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被挂靠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挂靠人承揽工程经营方式表现为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被挂靠人只收取管理费(包括为确保管理费收取为目的的出资)。
有其他证据证明属于挂靠行为的,如合同约定、财务记录、人员任职情况等。
通过以上标准,可以综合判断是否存在资质挂靠行为。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结合上述标准进行认定。建议在实际案件中,相关当事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挂靠的认定标准,以便法院作出准确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