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的管理主要归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与土地管理部门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建房需要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建房申请和提交材料,获得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进行建设。
房屋拆迁是归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来进行管辖的。
小区物业的主管部门为各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即各地的房管局住建部门。
综上所述,房产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具体归属需根据房屋类型、用途及所在地等因素进行划分。一般来说,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宏观管理和监督,而地方政府则负责具体实施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