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减刑需要 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裁定。具体流程如下:
监狱根据罪犯的服刑表现和改造情况,提出减刑建议。
提出建议后,需经分监区或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
研究通过后,需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
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进行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后,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需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
最后,监狱将减刑建议书提交给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由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建议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再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综上所述,监狱减刑的最终决定权在 中级人民法院,监狱负责提出建议和审查,但最终裁定由法院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