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的作刑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
鬼薪、白粲:男犯为祠祀鬼神伐薪,女犯为祠祀择米。
隶臣妾:将罪犯及其家属罚为官奴婢,男为隶臣,女为隶妾。
司寇:即伺寇,意为伺察寇盗,刑轻于隶臣妾。
候:即发往边地充当斥候,是秦代徒刑的最轻等级。
包括迁刑和谪刑,都是将犯人迁往边远地区的刑罚。谪刑适用于犯罪的官吏,但两者都比后世的流刑要轻。
即黥(或墨)、劓、刖(或斩趾)、宫等四种残害肢体的刑罚。这些刑罚源于奴隶制时代,在秦时不仅沿用,且十分广泛。
包括绞刑、枭首、腰斩、磔、车裂、戮、弃市、族刑、俱五刑等。这些刑罚种类繁多,手段残忍,是秦朝最为严重的刑罚。
其他刑罚
罚作:对犯轻罪者罚以服苦役的刑罚,包括髡钳为城旦舂、完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戍罚作、复作等。
财产刑:包括赀刑和赎刑,主要是对财产的处罚。
身份刑:如夺爵、废、籍门等,主要是针对社会地位和身份的限制和惩罚。
这些刑罚体现了秦朝法律的严酷性,旨在通过不同的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和打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