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消费者在消费后补追发票的时间并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具体来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该法条并未设定补开发票的时间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也明确指出,在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同样没有提及补开发票的时间限制。
福建法务地区的实践也支持这一观点,强调消费者在消费行为发生时应当主动向商家索要发票,如果当时未开具发票,事后补开不受时间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0号)虽然提到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但并未具体规定补开发票的时间限制。
综上所述,消费者在消费后补追发票没有时间限制,可以随时向商家提出要求。建议消费者在消费时及时索要发票,以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