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审理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案件合并在一起进行审理,以提高诉讼效率。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类型: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及以上,且诉讼请求共同的案件。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经法院评判后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已得到当事人同意的案件。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多个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标的物性质相同,经法院评判后可合并审理且得到当事人同意的案件。
无牵连关系的合并:多个诉讼标的之间没有法律上或事实上的牵连关系。
有牵连关系的合并:一个案件的成立必须以其他案件成立为前提,分为法律上的牵连关系和事实上的牵连关系。
行政诉讼中,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对同一事实有若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的情况。
合并审理的目的是为了节约庭审时间和提高司法效率。需要注意的是,合并审理必须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并且法院对合并的案件具有管辖权,且诉讼程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