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根据我国《教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享有以下权利:
学校可以根据自己的章程,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前提下,自主管理学校事务,包括制定管理制度、作出管理决策等。
学校有权根据国家的教育计划、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自主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包括决定课程、选用教材、安排课时和教学进度等。
学校有权根据国家招生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规定,自主决定招生办法、发布招生广告、确定招生数量和来源。
学校可以制定具体的学籍管理办法,对学生的入学、成绩考核、纪律考勤等进行管理,并根据规定实施奖励或处分。
学校有义务向完成学业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以证明其学习成果。
学校有权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并根据其表现实施奖励或处分。
学校负责管理校产和经费,确保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学校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学校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的权利主要包括:
学生享有接受优质教育的权利,包括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
学生有权受到人格尊重和保护,不受歧视、虐待、批评或惩罚。
学生有权追求个人兴趣和发展个人特长,学校应提供相应的资源和环境。
学生有权参与学校管理和决策,可以通过学生会、班级代表等形式参与讨论和决策。
学生有权获取教育信息,包括学校规章制度、课程设置、教材使用等。
学生有权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学习和生活,学校应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以上权利和义务是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确定的,旨在保障学校和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