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诋毁是指 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商业诋毁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 利用商品的说明书,吹嘘本产品质量上乘,贬低同业竞争对手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
2. 唆使他人在公众中造谣并传播、散布竞争对手所售的商品质量有问题,使公众对该商品失去信赖,以便自己的同类产品取而代之。
3. 组织人员,以顾客或者消费者的名义,向市场监管部门做关于竞争对手产品质量低劣、服务质量差、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情况的虚假投诉,从而达到贬损其商业信誉的目的。
商业诋毁的判断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商业诋毁的构成要件包括:
1. 行为主体必须是经营者。
2. 行为方式包括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3. 损害结果是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损害。
4. 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
商业诋毁行为如果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停止诋毁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