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改造的申请流程如下:
符合改造前置条件的城镇老旧小区需向属地街道提出改造需求。
街道审核后上报属地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有改造需求且符合政策要求的老旧小区组织调查摸底,形成项目清单。
由街道、社区根据项目清单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制定具体改造方案。
改造方案需要充分征求住户意见。
各县(市、区)政府于每年8月底前向市老旧小区领导组办公室申报本辖区下一年度老旧小区改造计划。
市老旧小区领导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审查,确定下一年度项目安排,并报市政府同意,由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发文明确并报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对纳入年度计划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各县(市、区)政府作为实施主体,具体落实方案设计与审查、招投标、工程实施和拆违等相关工作。
项目建设完成后,实施主体要及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邀请业主委员会或居民代表参与,开展竣工验收。
申报材料:
小区业主委员会提出改造申请。
提供小区为2000年及以前交付使用的佐证材料。
小区业主委员会批准材料。
提供小区物业管理形式(物业服务委托合同)。
老旧小区改造居民意愿调查表。
个人出资改造凭证。
小区业主委员会推荐二名施工监管代表资料信息。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费票据。
承接改造后,管理维护主体承诺书。
申报时间:
至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征收办申报并提交上述改造资料,逾期将不再受理。
建议:
改造需求应尽早向属地街道提出,以便及时纳入当年的改造计划。
改造方案制定过程中应充分征求居民意见,确保方案的可操作性和居民的满意度。
提供的申报材料应确保真实、完整,以便顺利通过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