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州有以下几方面的规定:
果洛藏族自治州是青海省果洛地区藏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辖玛沁县、玛多县、甘德县、达日县、班玛县、久治县,首府设在大武镇。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禁止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和民族团结,干涉婚姻、计划生育等。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禁止一切邪教活动。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可享受15天法定婚假,婚假期间福利待遇照常发放。
再婚者享受与初婚者相同的婚假待遇。
各民族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宗教活动必须纳入法治轨道,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规范民间放生放流活动,科学维护生态安全,禁止不符合生态要求的陆生和水生动物物种放生放流。
规范砂石资源开发利用,杜绝乱采滥挖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环境。
州、县人民政府将藏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藏医药管理体系、服务体系、产业体系和保障体系。
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加强行政执法的社会监督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果洛州的民族团结、社会进步和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平等权利和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