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算消费欺诈行为

发布时间:2025-01-11 16:17:01

消费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包括: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

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

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

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

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

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

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

其他虚假或者是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这些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建议消费者在购物或接受服务时,提高警惕,注意辨别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性,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消费欺诈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