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离婚时免除抚养费协议,法律效力并非一劳永逸

发布时间:2025-04-03 10:46:00

父母离异后,子女抚养费争议如何化解?法律的天平既要称量责任,也要盛放温情。在本案中,当离婚时约定的一份“免除抚养费协议”因孩子的成长需求变大而被打破时,法院如何才能既保护孩子的权益,又缝合亲情的裂缝?

典型案例

2011年,陈某(男)与何某(女)结婚并育有一女小陈。2013年双方调解离婚,约定小陈由陈某抚养,何某无需支付抚养费。2025年年初,14岁的小陈以父亲陈某收入下降,生活教育费用大幅增加为由,将母亲何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母何某自离婚之日起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其成年。

调解结果

法院经调查发现,陈某原系个体工商户,近年来因经营不善导致店铺关闭,暂无固定收入。何某已经再婚且又生育一子,儿子年幼又患有疾病,何某及其现任丈夫收入较低。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实际情况,多次组织调解,最终达成协议:自2025年1月起,何某每月支付小陈抚养费6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同时还约定何某对女儿小陈享有探视权,且每月不低于两次。

法官说法

1、父母抚养义务不因离婚协议免除法官指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协议约定而消失。若子女生活需求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物价上涨、教育医疗支出增加等),子女有权要求未直接抚养方承担适当抚养费。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并非“一锤定音”,子女成长过程中的合理需求受法律动态保护。

2、调解优先,兼顾公平与亲情法官强调,抚养费纠纷需平衡子女权益与父母实际履行能力。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虽经济困难,但作为父母仍有法律义务为子女提供必要支持。法院通过调解兼顾法理与人情,既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也避免激化家庭矛盾。同时强调,父母还应主动履行探视义务,关注子女情感需求,避免因经济纠纷割裂亲情纽带。

法官呼吁:父母离异不应成为孩子成长的“绊脚石”,法律与社会应共同为未成年人撑起爱的保护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6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供稿:安康汉滨法院

作者:张凡 宋宗瑾

编辑:许沥心

责编:志寿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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