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病故的抚恤金标准为 40个月的基本工资加上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如果军人的月工资或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的工资标准,则按照排职少尉军官的工资标准计算。
此外,如果病故军人在生前荣获中央军委授予的荣誉称号,其遗属还可以获得额外的一次性抚恤金增发,具体增发比例为35%。同样地,如果病故军人在生前荣获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其遗属也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增发,具体增发比例为30%。对于立有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军人,其遗属也可以获得相应比例的增发,具体增发比例分别为25%、15%、5%。如果军人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其遗属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获得一次性抚恤金。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抚恤金标准可能会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而发生变化。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以最新的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