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变动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单方行为:如抛弃、捐赠。
双方行为:如买卖、赠与、抵押、质押。
多方行为:如设立公司的协议、合伙。
善意取得。
生效的法律文书。
孳息的取得。
法定继承。
合法的建造或拆除房屋。
有权处分 + 有效的合同 + 登记或交付。
不动产:登记。
动产:交付。
不动产物权变动:
登记生效:如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不动产的抵押。
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仍要登记:如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
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因合法建设、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变动:
基本规则: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交付种类: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自愿变动:物权人自行决定变动物权。
强制变动:因法律规定或行政强制力而变更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