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纠纷的管辖主要属于 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海事法院管辖。
此外,海事法院对海事案件行使专门管辖权,海事法院的地域管辖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确定。海事法院地域管辖范围以外的水域发生的海事纠纷,可以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海事法院在处理海事海商纠纷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但并非所有海事海商纠纷都完全属于海事法院的专属管辖范畴。当案件涉及特定情况或复杂程度较高时,最高人民法院可能会认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是管辖权的一种转移。
综上所述,海事纠纷的管辖主要属于专属管辖,具体管辖法院根据案件类型和具体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