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9岁女孩被老师砸伤案”二审维持原判

发布时间:2025-04-11 09:05:00

4月10日,湖南长沙9岁女孩被老师砸伤头骨案,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长沙岳麓区法院二审宣判。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害女孩晨晨(化名 右二)的母亲在法院门口为她擦泪。本文图片均来源于澎湃新闻记者 谭君

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五年

据此前岳麓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明案发时系长沙市岳麓区博才梅溪湖小学(以下简称博才梅溪湖小学)的在职教师,2023年9月6日16时许,宋某明来到该校南校区四年级2003班教室开展课后服务,其间教室内多名学生一直在吵闹,其中学生刘某懿因玩娃娃玩具被宋某明没收后,一直央求宋某明返还并意图抢回娃娃玩具, 回座位后仍与宋某明理论,加之其他学生吵闹,宋某明持教鞭敲击讲台后走出教室。不久,宋某明返回教室将讲台上的桌子掀翻, 随后又将教室内放置的教学用塑料三角尺折断,将半截三角尺扔向刘某懿,砸中刘某懿的前座被害人晨晨的额部,致其头面部软组织损伤,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颅内出血,颅内异物,脑挫裂伤,后被评定为重伤二级。宋某明见状随即将晨晨送校医室处理,后学校将晨晨送往医院救治。2023年9月6日, 宋某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晨晨和父亲一起进入法庭

另查明,晨晨受伤后,自2023年9月6日至2023年10 月5日在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住院治疗29天,后继续在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等进行相关治疗,累计产生医疗费152362.05元。经鉴定,晨晨颅脑损伤术后,评定为九级伤残;脑外伤所致精神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晨晨受伤后,博才梅溪湖小学与晨晨的父母就治疗、赔偿费用等达成一致,并已履行。

晨晨的母亲在接受采访,晨晨站在远处

岳麓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宋某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晨晨重伤, 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宋某明身为教师,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伤害,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并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宋某明有自首情节, 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23年9月6日16时许,宋某明开展课后服务期间,在多次制止、管束学生喧闹无效后,将半截三角尺扔向一吵闹学生,砸中该生前座晨晨额部,致晨晨重伤、九级伤残。一审认为,被告人宋某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宋某明身为教师,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伤害,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宋某明有自首等从轻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学校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并已足额赔偿受害人。一审判决:被告人宋某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晨晨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宣判后,宋某明、晨晨均提出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前述裁定。

家长:晨晨现在常年待在家中

昨日,被害女孩晨晨的父亲刘先生接到通知,称10日上午到当地社区参与宋某明故意伤害罪的二审宣判。媒体报道后,刘先生再次接到通知,称二审开庭在岳麓区法院进行。

10日上午,岳麓区法院取消了当日上午立案事项办理,晨晨和其父母、奶奶外婆等人进入庭审,其他非家属未被允许进入旁听。

晨晨妈妈郭女士告诉澎湃新闻,此前岳麓区法院的一审认定宋某明自首,对此她并不认可,她认为,宋某明当时砸了晨晨两次,性质非常恶劣,且宋某明也没有积极救治,而是耽误了晨晨病情。

此前,宋某明母亲曾在媒体发声,称没有看到晨晨的头骨被打碎的证据,对该案中涉及的证据材料及受害人伤情鉴定意见有异议。

在法院门口,郭女士当着法院工作人员和媒体的面,拨开晨晨浓密的头发,露出了开颅手术后缝合的伤口。那一块皮肤,一直没有长头发。

晨晨父亲刘先生介绍,晨晨自出事后,一直服用包括治疗精神类疾病及促进睡眠的6种药物,近段情绪不佳,睡眠不好,瘦了一些。更重要的是,晨晨此前短暂回归学校后,现在常年待在家里。医生不建议晨晨上学。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