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保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除:
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法院审查后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
被保全人可以提供现金质押、车房抵押、保函(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商业银行)、保证等作为担保物。法院审查后,若反担保合法,可以解除保全。
若申请人撤回起诉或仲裁案件,基于该案件产生的财产保全措施应依法解除。
若申请人的起诉、诉讼请求或仲裁请求被驳回,财产保全失去意义,应依法解除。
若被保全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全部义务,申请人无理由继续保全,可申请解除保全。
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如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或被申请人提供足额担保,可依职权解除保全。
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供担保,请求法院认定对方财产保全的不正当性。法院一般要求提供担保,否则不解除财产保全。
若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的复议意见有理,会作出新的裁定,撤销或变更原财产保全裁定。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时,应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在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时,当事人应准备相关证据和材料,如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并按照法院要求提供担保或说明解除理由。法院将审查申请,若符合法律规定,将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并通知相关部门执行解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