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的执行频率主要 取决于具体案件的性质和执行情况。以下是相关法律规定及执行情况的概述: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
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执行期限,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并且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再次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受理。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的请求。法院将依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执行措施。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应在6个月内执行完毕,非诉执行案件应在3个月内执行完毕。若需延长执行期限,必须按规定申请并获批。申请人若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