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同归于一人,从而使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在法条中,混同的规定主要出现在以下两个部分: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注:《合同法》已废止,相关内容已纳入《民法典》):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综上所述,混同的规定主要出现在《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现已被《民法典》吸收)。这些条款明确了混同的定义及其法律效果,即当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时,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消灭,除非这种混同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