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钱是根据行情自负盈亏的钱,是我自己赌黄金涨的钱。”嫌疑人王某这样辩白。然而,他所谓的“赌黄金”,实际却是违法捞取“黑金”。用“小聪明”占公司、单位“小便宜”,却给自己惹上了“大麻烦”。日前,静安区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黄金结算台负责人王某和黄金回收部门经理李某提起公诉。
某珠宝首饰公司主要经营黄金批发销售以及二手黄金铂金回收。李某是该公司黄金回收部门经理,主要负责和客户核定回收黄金的价格。王某是该公司黄金结算台负责人,主要根据展厅等的相关单据,依照当日金价换算成应收或应付价款。该公司的黄金回收价格与金交所价格实时挂钩,金交所每日11:30停盘,下午1:30开盘,其间有2小时的停盘时间。但与此同时,国际金市并不停盘,国际金价始终在实时波动。
根据规范操作流程,王某在接收每一批黄金时,应当及时截图当时的金价,并上报给公司。但王某和李某瞅准了金交所这2小时的“时间差”与国际金价在这2小时期间的“价差”,动起了“歪脑筋”。
王某与李某两人合谋,在回收客户黄金后,如果预判黄金价格可能上涨,就让王某拖延到下午金交所开盘后,用涨价后的价格向公司上报,通过这种“低收高报”的方式,将涨价部分的钱款装进两人腰包。反之,如果国际金价呈下跌趋势,他们就会及时向公司报价,以此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
“我们这样做是稳赚不赔的,实际上把公司应得的这部分收益自己私分了。”李某如此供述。
2025年2月,本案移送至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王某和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收购黄金时通过向客户报低价,向公司报高价等手法,截留该公司支付的货款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
检察官认为,王某和李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共同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拖延上报黄金价格,非法侵占本应由该公司享有的金价涨价部分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日前,静安区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王某和李某提起公诉,鉴于两人认罪认罚,且具有退赔损失、坦白等量刑情节,提出从轻处罚量刑建议。
下一步,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将紧扣法治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主线,以法律监督为抓手,持续加大对商业贿赂、串通投标、职务侵占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惩治力度,依法规制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侵权行为,通过高质效检察履职,坚决筑牢市场公平竞争法治屏障,以高质量司法保障为经营主体营造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强劲检察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