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是 准予税前扣除的。这意味着,企业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将这部分支出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从而减少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职工福利费包括: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例如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此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一些福利费项目也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例如:
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如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等。
生活补助费,如因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由任职单位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救济金、抚恤金,即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按规定标准领取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征个人所得税,但超出规定标准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如职工食堂免费就餐等。
综上所述,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应当仔细区分哪些福利费可以税前扣除或免征个人所得税,以确保合法合规地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