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项目主要涵盖了劳动者因工伤所遭受的各类损失和费用,具体包括: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其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放,若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则相关交通、食宿费用可凭票据报销。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的费用,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并经经办机构同意,相关费用可以报销。
符合规定的康复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若伤情严重或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总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其标准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
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具体标准由各省规定。
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这些赔偿项目旨在保障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减轻因工伤带来的经济负担。需要注意的是,具体赔偿标准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相关机构获取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