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有关房屋销售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部分产权住房的职工(住户)可以向原售房单位提出续购全部产权的申请,售房单位应配合职工(住户)进行续购工作。
续购房款计算方法:先按市(区)政府届时公布的成本价格、调剂系数、折扣政策、计价公式计算购买该处住房全部产权的应交房款总额,再将已购住房产权份额计算出的房款进行折扣后,即为应该补交的差额房款。若按已购产权份额折扣的房款小于当时购买部分产权的实际交款额,可按当时实际交款额折扣。应补款出现负数时,负数部分不再退款。
职工(住户)续购住房全部产权后,还需交纳续购房款1%、售房单位提取续购房款24.4%的住房维修资金,存入原公房售后维修基金账户,剩余资金按照本市届时公布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分配比例执行。
自1999年6月30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购建住房的单位对新购建住房按不低于购房价格或建房成本向职工出售。
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及非普通住宅2年后(含2年)销售的,若销售价等于或低于原价,未产生营业税的,无须申报。需要缴纳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房屋买卖行为,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并确保税收的合法征收。建议在房屋买卖前,详细阅读并了解相关法规,以减少纠纷并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