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主要涉及以下几种税的征收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第51号),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59号),企业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同时,合并各方的资产、负债等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75号),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59号),企业合并时,应当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建议
在吸收合并过程中,企业应当充分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并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以合法合规地降低税务成本。特别是对于涉及大额资产转让或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情况,更应当仔细研究相关政策,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