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获得补偿和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补缴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费用。这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如果因为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如医疗费用无法报销、失业保险金无法领取等,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将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并赔偿损失。在提起诉讼前,劳动者应当先向社保经办机构投诉,确认无法通过补缴解决问题后,再行起诉。
劳动者可以咨询当地社保局或律师,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维权途径,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综上所述,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可以通过经济补偿、补缴社保、赔偿损失、滞纳金和罚款以及法律途径等多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