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降了,抚养费就能跟着降?潮州法院:拿证据说话

发布时间:2025-04-10 01:05:00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标准能否因支付方收入变化而随意调整?4月9日,南方+潮州频道获悉,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明确离婚协议中合法有效的抚养费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支付方仅以“收入减少”为由主张降低标准,若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法院不予支持。

小陈的父亲(邓某)与母亲(陈某)于2019年在所在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小陈由母亲直接抚养,随母亲共同生活,邓某向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200元,直至小陈18周岁,18周岁后小陈可选择跟父母任何一方生活,没有和小陈生活的一方则按照每月3500元支付抚养费,直到小陈21周岁大学毕业。

协议离婚后,邓某依约支付抚养费至2023年7月。2023年8月起邓某以其受大环境影响、身体疾病等原因,导致收入减少拒绝支付抚养费。2024年10月,小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邓某足额支付抚养费。一审判令邓某按照离婚协议约定自2023年8月起,每月支付3200元抚养费。后邓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潮州中院提起上诉,请求降低抚养费标准。

潮州中院经审理认为,邓某与陈某在离婚时自愿约定的抚养费数额每月3200元,该约定合法有效,应依约履行。邓某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收入减少或孩子实际需求减少的事实,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收入减少的时间和减少的程度等,故不应支持其调低抚养费数额的请求。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一、离婚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协议是原告父母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法定事由不得尚自变更。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均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父母在离婚时应理性协商抚养费,充分考虑子女长期需求和自身经济能力,避免日后纠纷。

二、降低抚养费的法定条件严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数额可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变化调整,但主张降低的一方需要举证证明存在以下情形:支付方因失业、疾病等导致经济状况长期、显著减少;子女实际需求减少。另外,即便存在上述情形但未造成支付方在较长时间内收入的明显降低,且子女实际生活需要也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也不宜调低抚养费数额。

三、未成年人权益应优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强调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抚养费的设立初衷也是为了保障子女生活、教育不因父母离婚受到影响。允许父母随意降低抚养费,可能损害未成年人权益。

撰文:董志豪

通讯员 冯泽冰 张蝶

【作者】 董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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